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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表于 2008-11-3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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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用”衡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家庭用”衡器的特点,经研究,对“家庭用”衡器按如下规定管理:
一、制造“家庭用”衡器,如人体秤、健康秤、厨房秤等,可免于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但必须在产品的明显部位标注“家庭用X X秤”等永久性字样。
二、“家庭用”的衡器不得用于贸易结算。各级质监局要加强对这类衡器的市场监督检查,如发现将“家庭用”衡器用于贸易结算的,可依据计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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