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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0-3-31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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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称为“中国能效标识第一案”的珠海消费者起诉美的空调能效标识和实际能效不符一案刚刚沉寂,如今再起波澜。上海市工商局最近公布,其检出10个品牌11批次电冰箱不合格,美的也赫然在列,不合格的原因仍是耗电量高于能效标识标称的额度。 同样的问题为何重复出现?“美的”为何与能效标识较上了劲? 珠海美的空调能效标识案(本报去年两次作过报道)虽被媒体广为关注,但最后的结果却是不了了之。消费者从起诉到撤诉,本想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避免同样问题再次发生,但却未见政府有关方面对其进行任何处理,也没见美的对此进行过任何解释和说明。半年以后,美的冰箱又因能效
尽管我国《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实施已6年,但这一领域的不合格现象仍时有发生,冰箱、空调的实际运行指标常常并不与其“能效标识”上所承诺的相一致。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这种现象在美国及欧盟市场上却很少出现。如美国1978年就颁布国家节能政策法案,1980年5月以来,已对14种产品实施了强制性能效标识。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能源部(DOE)负责能效标识的实施。为确保标识信息的符合性,美国建立了“符合性监督机制”:要求制造商必须对标识所涉及的所有产品的每一基本型号进行测试,确定产品的能效值,并向能源部报告其产品的能效特性。政府通过建立能效数据信息系统和接受消费者、制造商的投诉等方式对产品的能效进行跟踪并公之于众。如果标识声明被证实具有欺诈性,就可能导致高额罚款。另外FTC和DOE还对企业不提交能效报告以及相关记录和资料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中国不但缺乏这样监督制约机制,而且在能效标识制度上采取的是“生产者或进口商自我声明、备案,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的实施模式,也就是说,能效标识上的各种数据都是由生产厂家自己标注的,备案时虽要求企业出具相关检测报告,但检测数据并没要求出于第三方检测机构,具备检测能力的企业可在企业实验室进行检测。因此,这其实是企业的自我声明。这种“自我声明”的方式就更需要强有力的国家法令与其配套,进行制约和监督,才有助于企业形成一诺千金的契约精神。而我国目前的现状是,在“加强监督管理”上,配套法规缺失。 因此,建立完善而强有力的监督体系是确保能效标识制度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如果不加快相关管理法令法规的建设和完善,维护能效标识的权威性,美的现象还会层出不穷。 据悉,有关部门即将出台的《能效标识管理办法》修正案中,不仅增加了对实验室符合条件监督检查的规定,而且对违规者的处罚,由原来“由地方节能管理部门或者地方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停止使用能源效率标识;情节严重的,由地方质检部门处1万元以下罚款”,变成了“根据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未粘贴能效标识等不同情况处以1万至3万元和5万至10万元罚款。” 我们期待,新办法的出台将使能效标识挤出“水分”,真正成为消费者购买家电产品的“节能秤”。 新闻回放 2009年7月5日,珠海市消费者李女士从该市圣龙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广东美的商用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KFR-50DLW/Y-B1的空调。但这台标注着能效等级为二级的产品,经权威机构检测后发现该空调实际能效比尚不到五级能效水平。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低于五级能效标准的产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于是,消费者李女士将美的空调告上了法庭。同年9月19日,原告因个人原因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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